对于殡葬改革实施环节的研究,自然不应忽视对执行效果的评估。应及时进行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法律实施效果的权衡标准并非是单一的。从最抽象的层面讲,它与评价法律作用的标准保持一致,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可能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例如,自然法学派用“正义”和“理性”来评价,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边沁则使用“最大幸福”原则,庞德则主张把“更充分地承认和满足人类的需要、愿望和欲望;更充分和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利益;更充分和更有用地消除浪费,避免在享用生活利益方面发生冲突”作为评价标准。从具体层面来讲,评估法律实施效果主要考虑三个评价维度或角度:
第一,法律的执行效率,指法律规定转化为人们实际执法行为的程度。目前有些火化区改制条件还不成熟,难以完成全员实行火化工作,导致出现部分应火化而未火化遗体,并且这种情形无执法机构进行纠正。即使有纠正行为,也难免不会出现拒法抗法,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如“金某某因要求确认被告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人民政府违法一案”。执法是对法律的执行,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通过执法行为,保护正当合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制止、处罚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公权力行使,然而,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他们的执法目标一一执法相对人往往会形成一种对抗关系。所以在执法中要重点去关注如何缓解这种“对抗”关系。刘作翔教授强调执法者不激化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从而使执法顺利进行,需要下很大的功夫。“不激化矛盾”这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可以广泛贯穿到我们的执法工作中。在“不激化矛盾”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执法,把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僵尸条款”。
第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率,即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相比,法律实施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或结果。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执法工作取得了法律效率,但却可能失去了社会效率。也就是说,即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法,却可能与该法律条文制定的社会目标背道而驰,特别是部分上层决策与现实生活的脱轨。例如,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划分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划分之后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致使出现部分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闲置,经营性公墓却“一穴难求”现象。
第三,执法的优化性,是对执法的基本社会特征的综合研究,即结合执法各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对执法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从这一维度反映殡葬改革体现出,随着制度的完善、基层经验的推进和摒弃暴力执法工作的开展,殡葬相关法规的执行是否逐渐步入正轨,是评估殡葬改革实施成果的综合尺度。